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心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五)心血管造影室
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有IABP设备
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六)重症监护室1
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专业需要
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心胸外科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有空气层流设施、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