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和纠正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被许可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规则》和《**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种:(一)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承办人员的监督监察;(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该项行政许可进行业务指导
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检举、控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和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法制工作部门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司法部、省政府备案
第五条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具体实施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办理对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复议,依法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监察部门应当全程跟踪监督
第七条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具体采取以下方式:(一)询问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二)查阅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资料;第1页共3页(三)观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四)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本厅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工作人员应当出示《**省行政执法证》等能够证明其行政执法资格的证件
被许可人对本厅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