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完成于2006年7月,在法律思想网(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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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等网站发表】论商法的私法属性——评“商法公法化”兼与李洪江先生商榷摘要“私法公法化”是20世纪西方法制发展的特征之一,而“商法公法化”又是“私法公法化”的主要表现
文章从公法和私法二元法律结构理论谈起,讲到了该理论的产生及发展;接着,文章引述了若干当前具有代表性的“商法公法化”理论观点;最后,文章从商法的本质、发展及内容规定性方面论述商法是私法;从历史进度、法律价值及经济学的角度对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进行重新解读,得出结论:“商法公法化”的论断是不准确、不妥切的
关键词商法商法公法化私法批判在社会化思潮推动下,20世纪以来的西方出现了“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变迁趋势
相应地,在法律秩序中亦相应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交融发展
可以说,整个20世纪的西方法制的发展都可以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来概括
“公法私法化”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文章只讲“私法公法化”
(一)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及发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但公私法的划分并不是自有法律就有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早在古希腊时期,在法律领域,就有了“公”、“私”的观念区别
著名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曾说过:“在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
”[2]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他在公元3世纪的著作《学说汇纂》中写到:“它们(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