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生活纪律要求范文一
党的生活纪律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不许生活奢侈,不许违背良俗,不许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规定都为我们详细勾勒了一个标准的共产党员应有的形象
这些条例之所以在有腐必严惩等规定之中,令大家分外注意,就是因为前者是任何人都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而后者是党员引领社会风气的更高标准
人们期待在身边的党员身上看到远离低俗、清新正气的闪光之处,期待有一个群体能真正引领社会风气,引导更多的人实现更好的自我,期待复杂多元的庸俗社会环境中,能够出现一些具备超越性的群体,承担社会发展的希望
因此,这些条例如何落到实处,就成了大家最关心的地方
如果条例只是写一写,而执纪时并未当成一回事,那么难免让人觉得心口两张皮,久而久之对这些条文失去了信心
这些高标准,如何细化标准,如何执纪,如何反馈给大众,都是民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党的监督机关必须重视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第1页共26页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