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经营食品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篇:食品经营制度-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第1页共22页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以备检查
七、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