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服务建设交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社区服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阶段有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在社区服务深化的同时,也呼唤着社区居委会进行新一轮的改革,而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克服行政化倾向,对居委会职能事务进行相应剥离,使其回归应有的角色本位
那么,居委会的职能事务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尤其是在社区服务中,它到底该做些什么
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定位
应该发挥哪些作用
这是当前及今后深化社区服务必须要面对和解答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逻辑起点:社区居委会的社会角色与组织属性分析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地位与作用,首先就要回答“居委会是谁”
从居委会发展的历程来看,它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发展而来,是我国城市社区组织中历史最长、作用也最为独特的居民自治组织
早在1949年底和50年初,我国的一些城市中就出现了不少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居民组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名称各异的自治性组织
这些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学习、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组织群众防抢、防空、防火、防灾、防盗,办理救济及一些公益事项
此后,这些组织的名称逐步统一为居民委员会,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
随着这一条例的颁布,居民委员会建设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发挥了十分突出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工作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扩大到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保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调政府成立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以及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等,以至今日承担了过多过杂的政府行政职能、市场组织职能和社会事业专业职能,逐渐演变为一个全能性、综合性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