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方立法制度改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立法由于权限空间的扩展和立法规则、技术的培育和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表现为地方法规规章的数量激增和本土特色法规体系的逐步形成
这对于构建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地方立法也越来越多地遇到地方现代化发展中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土地管理等等,这些问题开始纠缠在各类利益之中
一般说来,社会改革的层次越深,就会触动更为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变化,地方立法的难度就更大,所调整的范围和关系就越呈现深层次、多元化的局面
构建和谐社会,其基础是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对于地方立法来说,就是要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长期、稳定、科学地代表和维护本区域大多数人的利益,促进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这里,试探讨地方立法制度的改进
一、关于地方立法开放性审视现行的立法机制,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着立法封闭的状况,从立法项目的选择到法律公布之前,各个阶段几乎都处于一种封闭或半封闭状态
这样的立法工作,立法容易被某些政府部门或利益集团操纵或俘获,成为其利益的反映和维护的工具
大部分地方法规、规章都是根据当社会管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需要而制定,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其起草和出台,吸引了当地公民的高度关注
增加立法的开放性,是顺应民意,更好地协调处理区域内各种利益关系,提高法规规章的质量的需要
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一般公民若要将利益要求体现在地方立法中来,主要可通过以下渠道1、向人大代表反映立法的意见、要求等,形成最初立法议案;2、参加立法部门主持召开的各类立法意见征求会、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反映意见要求;3、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自己的对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但具体实施中,由于地方立法操作上的封闭性,这些渠道既不畅通也不受重视,极少公民能在涉及自身权益的第1页共5页法规制定过程中有效地表达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