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相关法律知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人数为单数
具体数额由区(市、县)选举工作机构根据社区地域范围和居民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换届选举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设区市、区(市、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遵循的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要民主、公开、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选举原则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二)差额选举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三)竞争选举原则
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开展组织介绍、自我介绍形式的竞争选举活动;(四)秘密写票原则
投票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参加投票人员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五)公开计票原则
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经当选,应当在本社区任职至届满
除居民会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调整、交流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会议的组成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1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第1页共9页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组织的设立及职责
区(市、县)、街道(镇)成立社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