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对事由;绝对事由;商标授权程序;司法救济内容提要
《商标法》的完善,面临着协调不同方案并进行取舍的难题
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但最为根本的应该是降低门槛、回归本意并改变名称;对于不予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划分,应该尽量使两者的区分更加清晰,既要进一步清理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又要防止增加模糊性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与司法救济方面,应该做到两者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商标法的健康实施和运行
一、关于驰名商标及其相关制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近年来商标法领域热议的问题之一
鉴于当前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着不少问题,讨论中经常涉及的是现行驰名商标制度是否走偏或者异化了,应当如何进行正本清源和进一步完善
有关问题既涉及驰名商标制度本身,也涉及其他相关制度,尤其是如何构建反不正当抢注商标问题,在此一并加以探讨
(一)驰名商标保护:降低门槛、回归本意与改变名称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是清楚明白的,乃是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给予强于一般商标的法律保护,即对于一般商标而言,坚守商标权的相对性,只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给予禁止他人抢注或者使用的保护,而对于驰名商标,则可以网开一面,可以在非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亦即给予跨商品类别的保护(跨类保护)
当然,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theprincipleofspecialty)源远流长,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主要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且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1]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渊源于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和trips协定(第16条)的相关规定
即便是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虽有保护“well-knownmark”的规定,但并未作跨类保护的要求,仍限定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
trips协定始有对驰名的注册商标给予跨类保护的规定,对于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并无跨类保护的要求
我国2001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