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益性服务实施制度第一条乡村公益性服务是由政府组织实施、财政保障经费
一般不列入本制度规定的乡村公益性服务
第二条设置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应遵循的原则:㈠必要性原则
设置的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
而一家一户又干不了干不好的公共事务,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
㈡可行性原则
设置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
㈢可能性原则
设置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范围、内容和经费标准
确保市乡财政拨付的兴办社会事业的资金用途不变、额度不减、并逐年有所增加
㈣可操作性原则
设置的乡村服务项目要做到便于实施、管理和考核
㈤“以钱养事”原则
乡村公益性服务要按照“以钱养事”要求
通过公开采购,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三条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设置
分别编制本行业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公益事业服务实施方案和公益项目服务指南
项目服务指南应明确乡村公益性项目的具体服务要求、统一指导价格、考核验收标准及本行业规范的服务合同样本,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四条根据实际
市现阶段设置的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有
农业农机公益技术服务、畜牧技术服务、水利水产服务、计划生育医技服务、广播电视服务、文化体育服务、乡村乡村道路养护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
第五条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申报、审批方式
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服务项目立项的条件要求
认真做好服务项目的申报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审查、批准实施等相关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时,要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应予批准执行
第六条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应随着乡村生产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财政相应调整经费预算
第七条乡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实施前
要将服务项目内容、第1页共6页经费标准、责任人、承办人等项目信息予以公示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村公益性服务要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