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环节监管应合理划定职责目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农产品等同于食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段监管原则,即农业部门监管生产环节、质监部门监管加工环节、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餐饮环节
另一种意见认为,农产品与食品分属两个范畴,但互有交叉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环节一般不适用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原则,而是按市场主体或者按农产品品种划定监管职责
可以看出,争议的焦点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环节是由工商部门一家监管还是由多个部门依照法定职能共同实施监管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市场主体或者按照农产品品种划定监管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划分了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监管职责1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类市场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类市场主体农产品销售行为进行监管
农产品生产企业把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流通环节的销售行为,应当由农业部门监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新法人形式,即合作社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由此可见,经营范围为农产品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流通环节的市场主体之一,其违法行为应当由农业部门查处
农业部门负有对流通环节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第1页共4页管职责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四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