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制度关于工商税收条例新税制的建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税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民党政府旧税制的合理部分,全面研究建立新税制的问题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并同时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
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
此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并对各个地区性的税收法规进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制度
工商税制的调整与改革1950年调整税收为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1950年6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调整税收的决定
这次调整税收的原则是:巩固财政收支平衡;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调整税收的内容有:停征和简并税种,减少货物税的税目,降低盐税税额,减轻工商业所得税负担,改进征收办法,简化纳税手续等
1953年修正税制经过三年经济建设恢复时期,公有制经济比重提高,工商企业经营方式变化,纳税环节减少,出现经济日见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局面
为此进行税收改革,主要内容是开征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
重点是改变纳税环节,把从生产、商业批发到零售各个环节的税负,尽可能集中到工业销售环节或工业销售及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收
1958年改革税制第1页共4页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经济结构发生了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