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制度探索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行政诉讼双方主体一方为“官”,一方为“民”,双方实力悬殊,行政诉讼往往不能解决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多数行政相对人选择了撤诉结案,其中一部分属非正常撤诉,并未解决实际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图以利于执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为出发点,设想行政和解制度的细节规定,进一步探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以期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行政诉讼撤诉;行政和解一、行政和解制度设想之背景行政撤诉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司法机关、行政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国的诉讼模式和诉讼价值取向
一方面,该制度作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直接体现了程序主体、程序保护等现代诉讼理念,另一方面,撤诉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为广泛
在实践中,法院或疏于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或故意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绿灯放行,或自己动员原告撤诉
原被告实力的落差,撤诉审查功能的失败,加重了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动地位,其一旦受胁迫而撤诉,不仅行政诉讼无法进行,也无法再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关于保护原告权利、监督行政行为的立法宗旨无从谈起
方方面面无不说明面对撤诉制度亟待出台更为有效的措施
二、行政和解的合理性分析当前我国政府职能为服务型政府,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今非昔比
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景下,行政机关的角色逐渐演变为“一心为民”,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逐渐有趋于平衡之势
理论的设立离不开实践的支持,是否可以设计一种执行方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结案措施呢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如果建立在如下行政行为基础上可能会更好、更自然地形成协调的良好基础
如行政约定;行政承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行为已经体现协商、合作的精神
第1页共6页那么试问,如果有了行政约定、行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