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篇: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二节减刑一、减刑概述减刑,一般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1
减刑适用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适用的根据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重大立功表现3
减刑适用的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减刑适用的根据1
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保护申诉权;未成年罪犯标准放宽;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现;假释犯一般不得减刑2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第1页共51页经查证属实的;2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3
重大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