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和报告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3、公司派出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1页共6页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确保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1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重大信息信预报、报告和保密等方面的培训,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