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清洁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巩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成果,进一步美化村容乡貌,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县辖区内所有开展并通过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市级验收的乡镇、行政村(不含居委会)的长效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主要是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通过乡镇、行政村的共同努力,做到卫生有人抓、垃圾有人扫、堆放有设施、运输有设备、垃圾及时得到处理,持续长久地保持乡镇镇区干净卫生、村容整洁、乡风文明
第四条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家园办)负责对本县各乡镇、行政村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巡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条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行政村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目的意义,教育村民珍惜、保护整治后的良好环境,大力倡导“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文明新风,逐步改变农村的陈规陋习,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乡镇、行政村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长效管理工作措施
第八条乡镇的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省、市、县有关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和长效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与管理措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本乡镇所辖行政村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长效管理工作,并负责镇区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1页共4页(三)加强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所辖行政村的垃圾转运及终端处理
(四)建立固定的环卫管理机构,不断充实环卫保洁队伍,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在镇区范围内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行政村的管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