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各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第四条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条例》和本细则。第五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承担环境卫生宣传的社会义务,在宣传业务中安排一定的环境卫生宣传内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教育计划中应安排一定课时的环境卫生教育内容,各类学校应遵守执行。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旅客集散场所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在驶入**途中,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旅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第六条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保洁工作。建设单位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洁的措施。第七条沿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应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挡围栏;市政施工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八条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第九条翻建、修建房屋等所产生的垃圾,应倒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第十条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在道路上堆物,设置工棚、料第1页共6页库、灰浆池等,不得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处置计划之日起五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第十二条自运或委托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按处置计划运到处置点,不得乱倒乱堆。第十三条堆在市区临时堆点上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清除。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场、处置点、围填场地的管理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洁工作。第十五条各类运输车辆在行驶中应做到:(一)运输液体或渗漏液物的,应有防滴漏措施。(二)运输碎散物的,应有防散落、拖挂措施。(三)运输粉尘物或易飘物的,应有防飞扬措施。(四)运输禽畜的,应有防禽畜粪便、饲料、稻草等杂物洒漏措施。第十六条沿道路、河道岸线装卸作业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做到场地整洁。第十七条各类车辆内的废弃物,不得向车外乱扔、乱倒。第十八条在市区道路、广场上冲洗车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第十九条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一)学校、公园、大型的体育场(馆)等单位,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各延伸二十米;其他单位,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二)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前至船舶停泊的水域,两侧至使用岸线的端点。(三)公交线路始末站,设在道路、广场上的停车场(站),自其使用的地域至周围五米。(四)菜场、集市贸易市场和车辆停放场地、货物堆放场地,自其管理使用地域至周围五米。第2页共6页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按实际情况划定。第二十条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保洁要求,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各责任单位。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不得转移。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标准:(一)人行道清洁,墙脚清洁,树杆周围地坪清洁;(二)无痰迹,无粪便污水,无瓜皮果壳纸屑,无砂石等废弃物;(三)垃圾容器完好,外体清洁。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认真执行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指定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各单位应做好单位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第二十三条里弄、新村内划块包干地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