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
集市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集市经济秩序
国营商业要运用经济手段,开展购销活动,调节商品供求,平抑集市物价,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条集市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集市的物价、税务、卫生、治安等管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进行
区、县应建立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的区、县长主持,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参加
乡、镇根据需要,可设立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
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监督、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执行,规划集市建设,研究解决集市管理的有关问题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集市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干部
第四条集市场地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在公建配套计划内
结合商业、服务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改建旧XX县区和建设农村集镇,应结合中心菜场和集镇商业网点的设置,配建室内集市商场或棚顶集市商场
第五条设立集市,应根据不妨碍交通和方便群众购销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1页共7页集市不得占用道路
已占用道路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迁入室内;个别确需临时占用的,应按市人民政府现行交通和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在集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贸易管理第七条国营、集体工商企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在集市进行购销活动
个体工商业户,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