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第1页共6页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信息产业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