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东城社区民主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社区居务会工作,促进社区居委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居委会和谐发展,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有章可依、有制可循,更好的服务社区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区建设实际,制定以下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
《社区居民或居民代表决策会议制度》一、依据《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方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没户派一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
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三、居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工作
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四、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五、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
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六、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生效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1页共13页七、居民会议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告知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