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人员管理办法(新修改)人员管理办法技能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技能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体系,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技能人员
第二章技能人员的分派管理第三条分派管理工作程序第四条提出用工需求: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用工需求,并填写《用工需求表》(见附件1)
第五条平衡资源、安排人员:人力资源中心依照用工需求和现有资源进行统筹平衡,合理安排合适职工到相应工作岗位,并向相关职工开具《工作调动通知单》(见附件2)
第六条职工报到:被分派到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在接到《工作调动通知单》后,须按规定时间到相关单位报到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应及时向人力资源中心和相关单位报告
第七条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应安心踏实工作,坚守岗位,如果家中遇有急、难问题,相关单位或本人均可随时请人力资源中心予以帮助解决
第八条被分派出去的职工,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一切费用自理,连续旷工三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七日的,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请假离开项目部(分公司)的,按事假处理,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一次性请事假在一个月以上或年度内累计请事假达两个月以上的,公司与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被派出去的职工,在项目上工作不满3个月,年度内出现2次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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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请假离开工作岗位的,从第二次请假的当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因违反单位规定或不服工作安排,被相关单位退回的,回程费用自行承担
因本人原因累计二次被分公司(项目部)退回公司的,从第二次被退回的次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