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人员管理办法(新修改)人员管理办法技能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技能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体系,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技能人员。第二章技能人员的分派管理第三条分派管理工作程序第四条提出用工需求: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用工需求,并填写《用工需求表》(见附件1)。第五条平衡资源、安排人员:人力资源中心依照用工需求和现有资源进行统筹平衡,合理安排合适职工到相应工作岗位,并向相关职工开具《工作调动通知单》(见附件2)。第六条职工报到:被分派到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在接到《工作调动通知单》后,须按规定时间到相关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应及时向人力资源中心和相关单位报告。第七条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应安心踏实工作,坚守岗位,如果家中遇有急、难问题,相关单位或本人均可随时请人力资源中心予以帮助解决。第八条被分派出去的职工,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一切费用自理,连续旷工三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七日的,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第九条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请假离开项目部(分公司)的,按事假处理,一切费用全部自理。一次性请事假在一个月以上或年度内累计请事假达两个月以上的,公司与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第十条被派出去的职工,在项目上工作不满3个月,年度内出现2次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因个人原因请假离开工作岗位的,从第二次请假的当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第十一条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因违反单位规定或不服工作安排,被相关单位退回的,回程费用自行承担。因本人原因累计二次被分公司(项目部)退回公司的,从第二次被退回的次月起,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第十二条被分派出去的职工,在完成任务后,相关单位应及时调回,不得自主派往其他单位。第十三条人员调回:在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工作的职工,因项目结束或工作需要调回人力资源中心时,相关单位要向职工开具《工作调动通知单》,并通知人力资源中心。调回的人员持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人力资源中心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七日的,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第三章待分配期间的管理第十四条从相关单位调回人力资源中心的技能职工,按规定时间报到后,即进入待分配状态。第十五条职工在待分配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如果从事第二职业,一经调查核实,从确认的次月起,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第十六条职工因本人原因连续待岗一年[不含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工伤伤残等级为1—6级的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工作时间达到退休要求的年限且离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足三年的职工、从事其它工作岗位且离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不足五年的职工和因休“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假原因而连续待岗一年的女职工]的,从连续待岗满一年后的次月起,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凡属职工本人原因连续待岗一年及以上且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即行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第十八条凡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退、退养职工),从事其它有报酬活动的,出现身体伤害、伤亡事故的,一切费用自理。第十九条无论何种原因连续待岗二年以上的,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与其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在其“协议”期内,职工本人应承担因保留劳动关系而需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和个人应缴纳部分)。否则,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条下列时间不计入待岗时间:(一)依法享有的法定公休假期;(二)公司、各中心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时间超过三天的;(三)享受全额基本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