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根据《某某区教育系统关于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为积极、认真做好人事制度改革中发生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调解组织、范围、职权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是单位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处理在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一个调解组织
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原则:1、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上平等
2、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调解范围:1、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人事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职权:1、有权受理在调解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2、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调解的处理结论
3、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条:劳动人事调解小组的人员组成(共5名):1、职工代表2名: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2、行政代表1名:由单位行政领导指定
3、工会代表2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宣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调解三个阶段
第九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申请事项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调解小组核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