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奖励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决策咨询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为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经济问题决策所提供的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咨询研究报告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一)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经过实践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二)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对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虽未被政府部门采纳,但若干年来显示出其正确性,证明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凡已经获得国家级或者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再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理论创新程度,以及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的基本标准是:(一)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实用性,并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三等奖
(二)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较大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先进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三)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独创性,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
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第1页共3页可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挂靠*经济研究中心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由*发展研究基金会聘请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九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申请办法如下:(一)决策咨询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