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委员会农业规模经营制度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XX县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有效地推进本区社会主义新XX县区新农村建设,确保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集体规模经营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在农业内部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
第三条为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土地流转费的最低指导价为:用于粮食生产的每亩每年500元;用于蔬菜等经济作物的每亩每年800元
第四条土地流转费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五条镇农业服务部门、村级集体组织是集体规模经营的主体
第六条在相对稳定的农业区域,原则上由村级集体组织以农场形式经营土地;在过渡农业区域和农田比较少的村,原则上由镇级农业服务部门以集体农场形式经营土地
第七条凡种植粮食作物的,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25亩;凡种植蔬菜作物的,每劳力平均耕种土地不少于5亩
第八条集体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并试行三年
(一)农场集体规模经营的土地,区、镇两级财政每亩每年补贴土地流转费500元,其中:区级300元,镇级200元
(二)农场集体规模经营土地,吸纳本地农民务农,区、镇两级财政每人每月补贴工资500元,其中:区级300元,镇级200元
(三)集体农场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各级政府扶持农业产业的其它政策照常享受
(四)集体农场在本区范围内,跨村、跨镇经营土地,享受上述同等政策
第1页共2页(五)公益林、经济苗木林不享受上述政策
第九条全区计划用2--3年时间,除公益林、经济苗木林以外的土地全部实行集体规模经营
第十条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年全区实行集体规模经营面积不少于2万亩,粮食作物全部实行集体规模经营
第十一条各镇必须根据工作目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