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11(1、2、3、5、6)、6
6(1、2、7、8)、7
4(1、2、3)、9
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1总则1
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
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