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2005 年 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5 年10 月 1 日起实施
11(1、2、3、5、6)、6
6(1、2、7、8)、7
4(1、2、3)、9
2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9 电气 附录 A 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1
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
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
2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