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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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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2005 年 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5 年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9 电气 附录 A 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 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ng 与 高层建筑相 连 的建成 高度不超过 24m 的附 属 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1ding altitude 建筑物 室外地面 到其檐 口 或 屋 面 面 层的高度,屋 顶 上的水 箱 间 、电 梯 机 房、排 烟 机 房和楼 梯 出 口小 间 等不计入 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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