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篇:xx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制度xx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诉前调解指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进行调解。第二条、诉前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三条、诉前调解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清正、廉洁。第四条、立案庭的立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并适合诉前调解的,在向当事人讲清诉前调解和进行诉讼程序利弊的基础上,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愿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人员办理手续,启动调解程序。第五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人员协助当事人办理立案、协调相关业务庭出具法律文书等事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调解,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和解的,调解人员应将相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告知其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诉讼程序。第六条、诉前调解的调解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当事人申请调解并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诉前调解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九条、诉前调解不收取费用。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在立案时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第二篇:浅析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利与敝浅析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利”与“弊”诉前调解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收下当事人立案材料,但并不给予正式立案,而是给当事人一个诉前调解号,将纠纷交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第1页共29页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开展诉前调解,通过调解结案,尽量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满意。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和信访压力。笔者通过半年来从事诉前调解的实践认为,诉前调解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下面就本人开展诉前调解的“利”与“弊”谈点个人观点,以飨读者。一、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利”:第一,诉前调解简便、快捷;诉前调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具有灵活和简易的特点。案件分流到调解法官手里之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即刻取得与被告的联系。同时了解被告对本案纠纷的态度和解决意见。有经验的调解法官通过与被告的沟通、对话,对纠纷的解决就可做到“心中有数”、“迎刃而解”。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简便、快捷,一旦调解破裂,便通知当事人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第二,诉前调解使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当老百姓和别人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总是心情沉重,寝食难安,希望尽快把闹心事搞定,把思想包袱尽早卸下来,如果法院能提前介入认真负责的进行调解,把矛盾化解掉,这样就免得当事人一遍遍的往法院跑,既节约了群众的时间,也使当事人的心情早日轻松起来,同时也免除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来,调解法官就可以立即组织调解,立即达成调解协议,立刻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第三,诉前调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与审判制度不同,调解的目的在于追求当事各方最大程度的利益。调解制度所关注的焦点不是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形成的法律事实,而在于在纠纷发生之后,如何寻求出一种当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无论是非曲直,只要当事各方达成合议,调解的目的也就圆满达成。事实上,只有当事各方自己才真正清楚其在个案中的利益所在。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调解制度是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是审判制度的有力补充。而诉前调解制度,正是传统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创新。将调解的时间范围扩大至庭审之前,在立案阶段就将一部分案件分流,避免当事各方的矛盾在庭审第2页共29页过程中进一步的加剧。同时,由调解法官作为调解主持人,其身份的特殊性和法律上的专业性,使得当事各方更容易对其产生信赖,最终实现理想的调解效果。这一制度的发展,使调解真正起到了替代审判的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首先,诉前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具有终局性,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