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之紧迫性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教育改造制度,自1955年创立以来,在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不断暴露出了诸多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并严重影响着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进一步实现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劳动教养/作用/缺陷/改革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1955年下半年,我国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镇压******运动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又在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肃清暗藏******分子的运动
中共中央于1955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该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从此,劳动教养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又于同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