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厦中法【2017】96号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区法院、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2月31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经验,对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如何认定其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而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明确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起诉还是以工伤起诉
以工伤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受害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起诉的,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仅以转包、分包事实为由请求确认与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