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思考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曲颖杨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体现了审判机关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项重要保证
列宁就曾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背景古代陪审制度起源于公元前5-6世纪的雅典
当时的雅典没有专门的法官,案件的审理主要依靠陪审团进行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一般认为最早在英国形成,后几经变迁,形成两大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15世纪陪审团制度随大英帝国的扩张,得到广泛传播,并在美国得到发展完善,在美国大部分州,陪审团制度适用所有刑事、民商事案件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的出现,是在清朝末期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
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
”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制遭到了破坏
改革开放后1982年的宪法中未规定陪审制度,198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在第1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1991年的民事诉第1页共6页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