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监察法中的检查制度和调查制度论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事法律上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将其不法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在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已建立或至少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
目前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只有零星的几条规定,且其内容涉及面都比较窄
这种体现善意取得思想的规定的存在并不等于有了一项系统的法律制度
因此,在我国建立这样一个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建立在交易安全与便利的确保上,而占有之公信力仍为其不可欠缺的基础
保护交易安全制度的含义包括保障交易稳定、有序和安全的内容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交易秩序,并使之制度化,维护和促进商业信用,从而使交易活跃、商业繁荣
交易安全在实践中表现为与静的安全(如所有权的保护)相对应的动的安全,它是交易主体之合理信赖利益的安全
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交易行为本身的保护,即保护这种行为的有效性及当事人目的性的满足
这三个方面虽然不是交易安全的三项构成要件,但它们从不同角度对交易安全作了诠释
动的安全(行为安全)的保护是其形式,而交易主体合理信赖利益的安全则是交易安全的内容和实质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的公信原则密不可分
由于公信原则侧重于保护公示的外观表象,因而它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交易安全观念在民法中最直接的体现,这也就意味着公信原则也必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它所保护的信赖利益、权利表征来源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两者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是相辅相成的
第1页共3页另外,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使得一连串的交易得到维护,从总体上看达到了使交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