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决策重大事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决策行为,确保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三条区政府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区长负责制
第四条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坚持(一)科学决策原则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决策,尊重客观规律,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原则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依法决策原则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以民生为先,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区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一)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确定本区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本区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四)审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及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五)审议关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征地与房屋拆迁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六)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第1页共5页(七)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决策形式第七条区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成员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八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区政府有关领导可视情,按应急程序处理
第九条区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十条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