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制度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分类参保;资金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职责;附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医疗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经费转下年度使用,专款专用,当年不足部分县财政予以补齐、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县民政局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将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和有关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县审计局、监察局和财政局负责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等
具体材料请详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XX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XX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冀民[2006]71号)、XX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XX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冀民[2007]57号)、《XX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伍军人,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补助的其他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