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苏园管〔2011〕30号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局办、各镇、各有关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28日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主题词:土地回购实施办法通知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1年10月8日印发共印:10份-2-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增强园区转型升级能力,拓展园区转型升级空间,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和宜居环境,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32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划内的企业用地的回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回购企业用地的主体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具体回购工作由园区土地储备中心或全资国有(集体资产)公司负责实施
第四条回购企业用地的范围为:对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用地;已出让未利用和已出让利用不充分的工业和房地产企业用地;落后淘汰产业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到期的企业用地;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土地;其他需要回购的企业单位用地
第五条为加强对企业用地回购行为的规范管理,园区管委会成立企业用地回购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办公室、国土房产-3-局、规划建设局、经济贸易发展局、招商局、财政局、城管局、地方发展局、审计局、工商局、国资办、各镇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房产局
各地应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和土地利用状况及企业现状,积极主动地谋划好企业用地回购工作
各镇、各相关部门在每年末应编制下一年度回购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做好回购各项工作
第二章回购程序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