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调研报告定稿关于XX省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的调整建议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6]192号文《关于XX省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颁布试行已近两年
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水工程、防止乱侵乱占水工程,并使其长期发挥防洪排涝等功能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文件即将试行期满、重新下发新文件之际,我们组织了一次针对该文件在胜利油区试行情况的调研活动
经过调研,发现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收费标准过高
调查统计显示,建设项目应交纳的水工程占用补偿费,竟是占压段工程主体造价的36%—679%(即0
79倍);同是占压1平方米区域,水工程占用补偿费是最高土地征用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之和的3倍多,致使工程建设单位难以接受,水管单位执行困难
第二、征收范围界定不够清晰
不应收费的项目没有明确,比如已经建成使用多年的跨水管线、高空跨越的电线电缆、支农工程、抗灾救灾项目等
第三、水管单位审批时限及需要建设单位上报的资料内容没有明确
为了方便今后操作执行,我们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供省厅领1导和专家参考
一、建议将水工程占用补偿费收费范围界定为县级及其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灌区干渠等骨干水工程
二、建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征收水工程占用补偿费1、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跨水、临水工程
第1页共10页2、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跨水、临水工程的维修项目
3、占用油地共建水工程
4、占用胜利油田自建自管水工程
5、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支农项目,抗灾、救灾项目占用水工程
6、对原有水工程没有造成损坏,也没有丧失其防洪除涝功能的跨水、临水工程,如高空跨越电线、电缆;深穿管线、电缆等
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已实施了“等量等效”替代工程建设的
8、因改建、扩建水工程致使原有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