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
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1页共5页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