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
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XX市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等工作
市行业协会发展改革联席会议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共同促进行业协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登记第1页共8页第七条行业协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或者产品分类标准为依据设立,也可以以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等为依据设立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设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同时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规定:(一)具有3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