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工作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1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
医院内部应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
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项目的监测、报告、登记和处理制度
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况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
受理的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
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
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须在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的事项如下:8
1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8
2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8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
第二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一、我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由兼职人员第1页共7页组成,负责本院医疗纠纷投诉受理等工作
二、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医务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三、科室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科内调查,并向医务科报告
同时,科室负责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坏后果的扩大
四、医务科应立即启动本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科室要积极给予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