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工作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系统》的要求,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与运行机制。2.医院内部应建立与完善医疗不良事件和事故监测网络体系。重点是医疗及护理差错、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项目的监测、报告、登记和处理制度。3.报告可根据事件的情况采用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4.受理的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5.任何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督查、督办,确保报告程序畅通。6.对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予以处理。7.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8.须在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的事项如下:8.1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8.2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8.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第二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一、我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由兼职人员第1页共7页组成,负责本院医疗纠纷投诉受理等工作。二、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医务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三、科室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科内调查,并向医务科报告。同时,科室负责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坏后果的扩大。四、医务科应立即启动本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科室要积极给予协助配合,医务科必须对报告内容、调查核实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五、医务科与事发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一起,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必要时分管院长亲自参加。六、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医务科除向本院领导报告外,应在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损害公物或有其可能者;事发科室应立即报告保卫科协助处理,必要时保卫科报告公安机关。八、医务科应将本年度医院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关情况汇总,以工作软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一、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六)患方的要求;(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2页共7页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