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制度改革「关键词」预算法改革「正文」1995年1月1日,我国预算法正式颁布实施
由于当时正是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很多规定都很难具体化,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残留
几年来,在执行《预算法》制度改革的过程当中我国遇到了很多的问题
一、预算法概念预算法可以分为实质上的预算法和形式上的预算法
实质上的预算法是指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财政法主要的组成部分
预算法调整的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预算关系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预算管理职权划分所产生的预算管理体制关系;在国家政府的编制、审议、批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预算程序关系;国家在组织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产生的预算分配关系,即预算实体性关系
形式上的预算法是指预算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预算法,泛指凡规定有预算方面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和国家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狭义上的预算法,是专指国家系统编纂的预算法律或法典,如德国的《联邦预算法典》以及美国先后制定的《国会预算法案》、《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和《平衡预算法案》
《预算法》就是我国狭义的预算法
我国在1992年开始在中央和省一级正式试编复式预算
复式预算是指国家将本年度的全部预算收支按照经济性质划分,分别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
复式预算具有结构清晰、便于分类管理和控制和预算功能大等优点
1994年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方式又做了重大的改进,当年的债务收入和归还债务本息支出不再包含在预算中收入和预算总支出之内,当年预算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就是当年的财政赤字并且全部反映在建设第1页共4页性预算中去
此外,从1994年起,财政收支(不含债务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