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所谓证据,就是指证明的凭据,即用自己知道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
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的特点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法定依据原则和法定程序原则
也就是说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办案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所谓事实清楚,就是作为处罚根据的有关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清楚;所谓证据充分确凿,是指对作为办案依据的证据的质和量的总要求
这里的证据充分,是指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是指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作为基层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对证据的研究,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切实保证证据的证明力,才能有效的、不断地提高行政办案的水平和案件质量
一、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三个基本特征,方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1、合法性
是指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不仅要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而且取得证据的方法要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采用违法的手段取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同时,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七类表现形式,否则,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是指证据须与违法事实相关联
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过于重复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是指证据事实须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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