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实用标准文案精彩文档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