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ZQ1/5重庆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相关教育机构,下同)地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且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履行相应职责地工作岗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和重庆市职称改革相关政策,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这一原则,结合本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地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任职年限要求聘任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已满5年(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由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级职务转评为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且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地也必须满5年)地专(兼)任教师(教研员)
学校(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期间必须兼任一门完整地课程(3年及以上)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教学工作
㈡学历要求1
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含教办,下同)、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站,下同)地中学教研员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高级中学中地高中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相近或相关地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初中、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高级中学中地初中教师、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地小学教研员和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地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相近或相关地专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符合重庆市职改办《关于我市中小学教师破格推荐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地实施意见》(渝职改办[2003]78号)地教师、学历符合《关于对我市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职称工作实行倾斜个人收集整理-ZQ2/5政策地补充通知》(渝职改办[2002]133号)地教师(不含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初中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地教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