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交易商第四章交易第五章结算第六章交割第七章风险控制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九章违规与纠纷的处理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以下简称CACE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CACE的市场职责,并结合我国商品批发流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CACE提供中远期交易、要约交易、竞拍交易等交易模式,主持交易商进行农畜产品的电子交易,并指定专门的结算银行和商品交割仓库,统一结算、统一交割,保障交易、结算及交割行为的高效进行
CACE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为任何一方交易商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CACE及其指定的结算银行和交割仓库进行的交易、交割及结算活动
CACE的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交易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CACE的有关规定,经CACE审核批准,在CACE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业经纪人
第四条“交易”是指在CACE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交易台位进入CACE电子交易系统,对特定商品进行买卖的活动
第五条“交易台位”是指由CACE设置,用于连接CACE电子交易系统、查看交易信息、开展交易活动的专用设施,是交易商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六条“交易模式”是指经CACE认定,交易商进行商品电子交易,并订立、转让、解除、履行成交合同的各种方式,包括中远期交易、要约交易、竞拍交易
第七条“交易品种”是指经CACE认定的用于交易、交割的商品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交易商品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交割月份”是指交易品种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条“最后交易日”是指交易商品在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