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交易商第四章交易第五章结算第六章交割第七章风险控制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九章违规与纠纷的处理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以下简称CACE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CACE的市场职责,并结合我国商品批发流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一条CACE提供中远期交易、要约交易、竞拍交易等交易模式,主持交易商进行农畜产品的电子交易,并指定专门的结算银行和商品交割仓库,统一结算、统一交割,保障交易、结算及交割行为的高效进行。CACE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为任何一方交易商提供履约担保。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CACE及其指定的结算银行和交割仓库进行的交易、交割及结算活动。CACE的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交易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CACE的有关规定,经CACE审核批准,在CACE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业经纪人。第四条“交易”是指在CACE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交易台位进入CACE电子交易系统,对特定商品进行买卖的活动。第五条“交易台位”是指由CACE设置,用于连接CACE电子交易系统、查看交易信息、开展交易活动的专用设施,是交易商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竞价交易的通道。第六条“交易模式”是指经CACE认定,交易商进行商品电子交易,并订立、转让、解除、履行成交合同的各种方式,包括中远期交易、要约交易、竞拍交易。第七条“交易品种”是指经CACE认定的用于交易、交割的商品。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交易商品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第九条“交割月份”是指交易品种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第十条“最后交易日”是指交易商品在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一条“手”是指商品的最小交易单位,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第十二条“交易报价”是指在CACE电子交易系统中申买申卖商品的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第十三条“成交价格”是指买卖双方发出交易指令,电子交易系统按照一定原则成交的价格。第十四条“结算价”是指在中远期交易中,某一交易商品在一定时期内所有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第十五条“履约担保金”是指交易商在CACE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交易交割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资金。第十六条“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其拥有的、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在CACE注册登记后,可用于交割业务的商品所有权凭证。第十七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规则和成交结果,对交易商货款、履约担保金、转让盈亏、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十八条“结算银行”是指经CACE指定的,负责专用结算账户的管理并协助资金结算、划拨的商业银行。第十九条“交割”是指交易商按照电子成交合同的约定,办理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的行为。第二十条“最后交割日”是指在电子成交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交割的最后日期。第二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是经CACE认定的,为交易商的交易、交割商品提供仓储服务和管理的仓库。第三章交易商第二十二条申请成为CACE交易商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四承认并遵守CACE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状况,无违法记录;(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CACE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农业经纪人经CACE审批,也可成为CACE的交易商。第二十三条申请者须填写《交易商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应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CACE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取得CACE交易商资格,由CACE颁发《交易商证书》。第二十四条交易商通过交易台位在CACE进行入市交易,交易商向CACE租用交易台位并交纳台位使用费。第二十五条交易商租用的CACE交易台位可以转让。交易商转让交易台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