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保证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发(1997)11号文件、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特编制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处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编制原则:(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重点保证交通、能源、水利建设和三峡移民迁建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恳整理耕地基本平衡
第三条编制本规划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现状出发,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各区、县(市)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好用地结构,协调各类用地矛盾,合理配置各项用地;制定土地用途管制政策和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是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土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也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即是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及土地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占用耕地指标和随意改变规划的土地用途
第六条本规划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
重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具体的实施管理
第七条规划期限,以1996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规划年,2030年为展望年
第二章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与前景第八条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全市土地总面积8233
36平方公里(折合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