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梯安装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作业指导书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爆电梯的安装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一防爆电梯检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装验收检验是指防爆电梯在安装(包括异地重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本所,根据国家相关检验规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细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本所根据国家相关检验规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在用防爆电梯定期进行的强制性检验。第三条从事防爆电梯的安装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如果采用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本所检验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本所批准同意,方可公布实施。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式、强制驱动式或液压式的防爆客梯和防爆货梯。第四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以下标准: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5-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JB/T8313-1996金属材料碰撞火花试验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qvEN81-1:1998)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9-1997电梯试验方法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TSGT7005-2004防爆电梯型式试验细则(试行)《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第五条防爆电梯安装验收检验以及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防爆电梯安装验收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时,应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或《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二)防爆电梯安装验收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时,对防爆电梯的防爆部分应按本细则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第六条对防爆电梯进行安装验收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时,应配备符合相应检验规程所规定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且配备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应能防止产生静电、火花、撞击,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使用的检验、检测要求。第七条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影响安全的异常或者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第八条本所对防爆电梯的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验收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或《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及本细则的规定。本所在进行检验之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记录,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安装验收检验。资料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到施工现场予以验证。第九条对防爆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空气温度应当保持在5~40℃之间;(二)电网输入电压应当正常,电压波动应当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三)环境空气中的各气体成份、指标应符合该防爆电梯的设计规定指标;(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井道、轿顶、底坑)应当清洁,不应当有与防爆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应当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井道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防爆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且必须向防爆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条防爆电梯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