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文件XX文[2010]023号签发:XXX干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完善干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防止和减少管理过失,提高干部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干部问责制度,是指集团对中高层管理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其所管理的单位或团队工作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管理干部举止不端,在社会上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部门及各级单位全体干部
第四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为集团干部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工作;集团资财中心审计监察为问责程序调查部门,协助行政管理中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问责的范畴第五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认真完成集团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1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各项制度、规定中明确指明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2
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集团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
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集团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2
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3
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1
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2
随意安排使用资金、集团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3
违规采取重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