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青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管理,改善养老服务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和运营
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的要求
(三)切实保障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歧视入住老人
第四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依法设立,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二)《青岛市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三)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证明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使用登记证、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识等)
(六)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虐待老人等恶性事故
(七)正常经营二年(含)以上,符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要求
(八)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合作
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专业评估、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四个级别
第二章等级标准第七条二星级标准(一)规模床位50(含)张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30㎡以上
(二)环境1
结构良好,布局合理,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要求,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造装修
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40㎡,绿地面积不小于占地面积的10%
(三)安全1
远离噪声、污染源;救护车、消防车可出入
平坦,有无障碍设施,方便轮椅通行,配有夜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