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