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思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行政法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多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乎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本文转载自[行实践尤其是海事机关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体往往表现为人民法院
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不成熟与复杂性
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下面几个问题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理论首先应当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的行为
如果是行政行为,如何解释法院依申请采取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