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实现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规范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市区批准供地的各类工业项目投资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实行业主按约定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统一实施
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五条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国土分局、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参加,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第六条参加用地复核验收的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并经实地踏勘,提出相关意见
牵头单位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出具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
第三章验收依据第七条用地复核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二)备案、核准或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第1页共4页计、总平面布置图(标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方案、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三)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四)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验收内容、条件和要求第八条用地复核验收主要内容(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二)